续资治通鉴_宋纪六十七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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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宋纪六十七 (第3/7页)

,可置粟四十五万石。若凶年人贷三石,可全十五万人。如是而犹以为不可,岂为知权乎!”

    辽西北路招讨使耶律仁先奉命讨准布,严斥候,扼敌冲,诸属国并怀柔服从,诸事整饬。准布来寇,仁先逆击之,追杀八十馀里;大军继至,又败之。别部来救者,见仁先屡胜,不敢战而降,北边遂安。

    冬,十月,丙申,富弼罢。王安石专权自恣,弼度不能争,常移病不入中书,久之遂辞位。章数十上,许之,问曰:“卿既去,谁可代卿者?”弼荐文彦博。帝默然良久,曰:“王安石如何?”弼亦默然。加检校太师,以武宁军节度使、同平章事、判亳州。弼初诣阙,即除司空兼侍中,固辞得免。及罢,不复加恩,盖帝意不乐故也。

    以尚书右丞、知枢密院事陈升之行礼部尚书、同平章事。故事,宰相以侍郎为之,而无左右丞拜者;学士王珪当制,以为言,升之于是躐迁尚书。升之资历高于安石,而素与安石相表里,故安石劝帝先用之。

    诏城绥州。先是韩缜与夏人议,许令纳安远、塞门二砦,还以绥州。郭逵曰:“此正商于之地六百里也!”时已有诏使逵焚弃绥州,逵曰:“一州既失,二砦不可得,中国为夏人所卖,安用守臣!”为藏其诏不出,上言绥州具存,且自劾违诏之罪。召褒逵曰:“有臣如此,朕无西顾之忧矣!”既,誓诏已降,夏人犹不归二砦,且遣刚明鄂特秋,言欲先得绥州。逵命机宜文字赵离等如夏交所纳二砦,且定地界。刚明鄂特曰:“朝廷本欲得二砦,地界非所约。”离曰:“然则塞门、安远二墙墟耳,安用之!二砦之北,旧有三十六堡,以长城岭为界,西平王祥符所移书固在也。”刚明鄂特语塞。离以夏人渝盟,请城绥州,不以易二砦;从之,改名绥德城。

    司马光入对,帝问:“近相陈升之,外议云何?”光曰:“闽人狡险,楚人轻易。今二相皆闽人,二参政皆楚人,必将援引乡党之士,天下风俗,何由得更惇厚!”帝曰:“升之有才智,晓边事。”光曰:“不能临大节而不可寺耳凡才智之人,必得忠直之士从旁制之,此明人之法也。”光又言富弼去可惜,帝曰:“朕留之至矣。”光曰:“弼所以去者,其言不用,与同列不合故也。”帝又问:“王安石何如?”光曰:“人言安石jianian邪,则毁之太过;但不晓事又执拗耳。”帝曰:“韩琦敢当事,贤于富弼,然为人太强。”光曰:“琦实忠于国家,但好遂非,此其所短也。”帝因历问群臣,至吕惠卿,光曰:“惠卿憸巧,非佳士。使王安石负谤于天下者,惠卿也。近日不次进用,不大合群心。”帝曰:“惠卿应对明辩,亦似美才。”光曰:“江充、李训若无才,何以动人主?”

    戊戌,以蕃官礼宾使折继世为忠州刺史;左监门卫将军嵬名山为供备库使,赐姓赵,名怀顺。

    己亥,辽主驻藕丝淀。

    丙辰,诏:“御史请对,并许直由閤门上殿。”时御史里行张戬、程颢言:“台谏言责既均,则进见之期,理无殊别。况往复俟报,必由中书,万一事干政府,或致阻格。乞依谏官例,牒閤门求对;或有急奏,仍许越次上殿。”帝从其言,故有是诏。戬,长安人也。

    己未,夏遣使来谢封册。

    十一月,乙丑,命枢密副使韩绛同制置三司条例。陈升之深狡多数,为小官时,与王安石相遇淮南,安石深器之。及安石得政,务变更旧制,患同列不从,奏设制置条例司,与升之共事,凡所欲为,自条例司直奏行之,无复龃龉。升之心知其不可,而极力赞助;或时为小异,阳若不与安石同者。安石不觉其诈,甚德之,故推升之使先为相。升之既登相位,于条例司不肯关预,因言于帝曰:“臣待罪宰相,无所不统,所领职事,岂可称司!”安石曰:“古之六卿,即今之执政,有司马、司徒、司寇、司空,各名一职,何害于理!”升之曰:“兹事当归之三司,何必揽取为己任?”安石大怒,二人于是始判。帝谓安石曰:“向者升之在密院,今俱在中书,以制置条例并归中书,何如?”安石曰:“升之以制词云‘金谷之计宜归内吏’,故耻任此职。陛下置司,本令中书、密院各差一人,今若差韩绛,共事甚便。”帝曰:“善!”遂命绛。安石每奏事,绛必曰:“安石所陈皆至当。”安石恃以为助。

    帝欲用苏轼同修起居注,王安石谮之,乃罢轼不用,用蔡延庆、孙觉。

    丁卯,辽诏:“四方馆副使,止以契丹人充。”

    甲戌,诏:“裁宗室授官法,惟宣祖、太祖、太宗之子,择其后一人为公,世世不绝;其馀元孙之子,将军以下,听出外官;袒免之子,更不赐名授官,许令应举。”初,吕夷简在仁宗时,改宗室补环卫宫,骤增廪给,其具后费大而不可止。韩琦为相,尝议更之而不果,至是遂行之。

    丙子,罢诸路提点刑狱武臣。帝以武臣罕习吏文,不足以察举所部人才,故复用文臣;时皆以为便。

    分攵农田水利约束。

    丁丑,五国诸部叛辽,辽主命左伊勒希巴萧苏拉往讨之。

    庚辰,御迩英阁,司马史读《通鉴》至汉曹参代萧何事,曰:“参不变何法,得守成之道,故孝惠、高后时,天下晏然,衣食滋殖。”帝曰:“汉常守萧何之法不变,可乎?”光曰:“何独汉也!使三代之君常守禹、汤、文、武之法,虽至今存可也。”

    壬午,吕惠卿进讲,因言:“先王之法,有一岁一变者,《月令》‘季冬饰国典以待来岁之宜’,《周礼》‘始和,布法于象魏’是也。有数岁一变者,唐、虞‘五载修五礼’,《周礼》‘十一岁修法则’是也。有一世一变者,‘刑罚世轻、世重’是也。有数十世而变者,夏贡、商助、周彻,夏校、商序、周庠之类是也。有虽百世不变者,尊尊、亲亲、贵贵、长长、尊贤、使能是也。臣前见司马光以为汉初之治皆守萧何之法;臣案何虽约法三章,其后乃为九章,则何已不能自守其法矣。惠帝除挟书律、三族令,文帝除诽谤、妖言,除秘祝法,皆萧何法之所有,而惠与文除之,景帝又从而因之,则非守萧何之法而治也。”帝召问光,光曰:“布法象魏,布旧法也,何名为变?诸侯有变礼易乐者,王巡狩则诛之,王不自变也。刑新国用轻典,乱国用重典,是为世轻世重,非变也。且治天下譬如居室,敝则修之,非大坏则不更造;大坏而更造,非得良匠、美材则不成。今二者皆无,臣恐风雨之不庇矣。三司使掌天下财,不才而黜可也,不可使两府侵其事。今为制置三司条例司,何也?宰相以道佐人主,安用例?苟且例,则胥吏足矣。今为看详中书条例司,何也?”惠卿不能对,以它语诋光。帝曰:“相与论是非耳,何至是!”

    光又言青苗之弊曰:“平民举钱出息,尚能蚕食下户,况县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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