舂秋左传正义_卷十二僖元年尽五年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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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卷十二僖元年尽五年 (第7/10页)

:“堇,乌头也。”《穀梁传》曰:“以酖为酒,药脯以毒。”

    ○注“毒酒”至“之惑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毒酒经宿使败,而公不怪其六日仍得如故,明公之惑于骊姬,不以六日为怪也。

    姬泣曰:“贼由大子。”大子奔新城。新城,曲沃。○坟,扶粉反。毙,婢世反。公杀其傅杜原款。或谓大子:“子辞,君必辩焉。”以六日之状自理。○款,苦管反。辩,兵免反。大子曰:“君非姬氏,居不安,食不饱。我辞,姬必有罪。君老矣,吾又不乐。”吾自理则姬死,姬死则君必不乐。不乐,为由吾也。○乐音洛,注同。曰:“子其行乎?”大子曰:“君实不察其罪,被此名也以出,人谁纳我?”十二月,戊申,缢于新城。姬遂谮二公子曰:“皆知之。”重耳奔蒲,夷吾奔屈。二子时在朝,为明年晋杀申生传。○被,皮寄反,又皮绮反。缢,一赐反。谮,侧鸩反。

    【经】五年,春,晋侯杀其世子申生。(称晋侯,恶用谗。书春,从告。○恶,乌路反。)

    [疏]注“称晋”至“从告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公羊传》曰:“曷为直称晋侯以杀?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,甚之也。”言父子相残,恶之甚者,是恶其用谗杀大子,故斥言晋侯以罪之。罪晋侯,则申生无罪也。传称“晋侯使以杀大子申生之故来告”实以去年死,告称今年杀,故以今年书也。《释例》曰:“晋、鲁久不交使,而告杀申生,则所告不必尝有玉帛之使,但欲广声其罪耳。”言“广声其罪”则晋侯谓谗言为实,诬加大子以罪,时史知其实,改告而书之。此传不言书曰,则是旧史然也。

    杞伯姬来,朝其子。无传。伯姬来宁,宁成风也。朝其子者,时子年在十岁左右,因有诸侯,子得行朝义,而卒不成朝礼,故系于母而曰“朝其子”○“杞伯姬来”绝句。来,归宁。“朝其子”犹言其子朝。

    [疏]注“伯姬”至“其子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伯姬未必是成风所生,但哀姜既死,成风得为夫人,纵非其母,亦得归宁也。沈氏云:“伯姬以庄二十五年六月归于杞,假令后年生子,则其年十四矣。”杜云“十岁左右”者,以其从母言朝,故云“十岁左右”也。桓九年曹伯使世子射姑来朝,是诸侯之子得有摄君之礼行朝之义。但此子幼弱,而卒不成朝,故系于母而曰“朝其子”也。若其能行朝礼,则世子当如射姑,伯姬别言来耳。

    夏,公孙兹如牟。叔孙戴伯娶于牟。卿非君命不越竟,故奉公命聘于牟,因自为逆。○竟音境。为,于伪反。

    [疏]注“叔孙”至“为逆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牟是附庸之国,唯桓十五年邾人、牟人、葛人来朝,自尔以来,更不朝聘于鲁。鲁不应使卿聘此小国,当是叔孙聘妻,已定,但卿非君命不得越竟,故谘公请使奉君命以聘,因自为逆妇,故传称“娶焉”明其因娶而聘。

    公及齐侯、宋公、陈侯、卫侯、郑伯、许男、曹伯会王世子于首止。惠王大子郑也。不名而殊会,尊之也。首止,卫地。陈留襄邑县东南有首乡。秋,八月,诸侯盟于首止。间无异事,复称诸侯者,王世子不盟故也。王之世子尊与王同,齐桓行霸,翼戴天子,尊崇王室,故殊贵世子。○复,扶又反。

    [疏]注“间无”至“世子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公羊传》曰:“诸侯何以不序?一事而再见者,前目而后凡也。”言此诸侯还是上会之诸侯,故从省文,不复序也。昭十三年秋,公会刘子、晋侯云云于平丘,八月甲戌,同盟于平丘,不言诸侯者,为间无异事故也。九年夏,公会宰周公、齐侯云云于葵丘,九月,诸侯盟于葵丘,言诸侯者,为其间有伯姬卒故也。此会盟之间,无他异事,复称诸侯者,为王世子不盟故也。《穀梁传》曰:“复举诸侯何也?尊王世子,而不敢与盟也。”《释例》曰:“未有臣而盟君。臣而盟君,是子可盟父,故《春秋》王世子以下会诸侯者,皆同会而不同盟。”是解复言诸侯者,见王世子不与盟也。王世子者,王之储副。《周礼》膳夫掌养王及后世子,岁终则会,唯王及后世子之膳不会,是其尊与王同也。齐桓行霸,翼戴天子,尊崇王室,故殊贵王之世子。于会则历序诸侯,言会王世子,则王世子不序诸侯之列也。盟则诸侯自盟,世子不与,是殊贵世子也。

    郑伯逃归不盟。逃其师而归也。逃例在文三年。

    [疏]注“逃其”至“三年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礼,君行师从,卿行族从。虽则会盟,必有师旅。郑伯弃其师众,轻身逃归。《释例》曰:“国君而逃师弃盟,违其典仪,弃其章服,群臣不知其谋,社稷不保其安,此与匹夫逃窜无异,故例在上曰逃。”是言称逃之意也。逃在盟前,辟盟而逃,故云“逃归不盟”公还,先告会盟,故后书郑伯。

    楚人灭弦,弦子奔黄。弦国在弋阳轪县东南。○轪音犬。

    九月,戊申,朔,日有食之。无传。

    冬,晋人执虞公。虞公贪璧、马之宝,距绝忠谏,称人以执,同于无道于其民之例。例在成十五年。所以罪虞,且言易也。晋侯脩虞之祀,而归其职贡于王,故不以灭同姓为讥。○易,以豉反。

    [疏]注“虞公”至“为讥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书晋人执虞公,则从无道于民之例。虞公于传未有不道之状,但虞公贪璧、马之宝,拒绝忠谏。谏者,所以安存社稷,保祐下民。志在贪宝,无恤民之意,即为不道于民,是故称人以执之也。实是灭其国,而言执其君者,所以罪虞公,且言执之易。《释例》曰:“虞公昧于货贿,贪以自亡。国非其国,臣非其臣,晋人取之,若执一夫,故称人以执,而不言灭,罪虞且言易也。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,传曰:‘同姓也,故名。’虞亦晋之同姓,不言晋侯名者,传称晋侯‘脩虞祀,且归其职贡于王’,以是之故,不以灭同姓为讥。”谓不书晋侯名也。

    【传】五年,春,王正月,辛亥,朔,日南至。(周正月,今十一月。冬至之日,日南极。)公既视朔,遂登观台以望。而书,礼也。(视朔,亲告朔也。观台,台上构屋,可以远观者也。朔旦冬至,历数之所始。治历者因此则可以明其术数,审别阴阳,叙事训民。鲁君不能常脩此礼,故善公之得礼。○登观,古乱反,注同。“台以望”绝句。“而书”本或作“而书云物”非也。别,彼列反。)凡分、至、启、闭,必书云物,分、春、秋分也。(至,冬、夏至也。启,立春、立夏。闭,立秋、立冬。云物,气色灾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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