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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十四襄十九年尽二十一年 (第5/7页)
人。○公姑姊,杜以公之姑及姊,是二人也。或曰,《列女传》称梁有节姑妹,谓父之妹也。此云姑姊,是父之姊也,一人耳。以杜氏为误。案成二年,楚侵及阳桥,孟孙往赂,以公衡以公衡为质。杜云:“衡,成公子也。”楚师及宋,公衡逃归。臧宣叔云:“衡父不忍数年之不晏,以弃鲁国。”则公衡之年,下计犹十七八。成公是其父,固当三十有馀矣。成二年至此三十八岁,姑又成公之姊,则年近七十矣。假令公衡非成公之子,犹是成公之弟。成九年伯姬归于宋。伯者,长称。九年始嫁,则为成公之妹,成公不得有姊矣。若成公别有庶长之姊,以成公、公衡之年推之,亦不复堪嫁,故知二人也。唯《公羊》以成公即位年幼。据《左氏》成四年传云,公如晋,晋侯见公不敬。公归,欲求成于楚,得季文子谏而止。此非年幼也。反覆推之,杜氏不误。妻之,七计反,下同。 [疏]“传注计公”至“二人” ○正义曰:杜以姑为父之女昆弟,姊是己之女昆,故计公之年,以为寡者二人。刘炫云:“案十二年传云‘无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’,则古人谓姑为姑姊妹也。而知此姑姊是襄公父之姊,止一人耳,不得云寡者二人。”今知不然者,以襄公,成公之子,成公即位二年,已令大子公衡为质于楚,及宋逃归,则公衡年十五六矣。成公即位之初,已三十有馀,计至于今七十许岁,其姊虽存,年极老矣,安可以妻庶期?刘以为成公之姊而规杜氏,非也。 皆有赐于其从者。于是鲁多盗。季孙谓臧武仲曰:“子盍诘盗?”诘,治也。○从,才用反,下同。盍,朝腊反,下盍反同。诘,起吉反。 [疏]“子盍” ○正义曰:郑玄、服虔皆以“盍”为“何不”也。 武仲曰:“不可诘也。纥又不能。”季孙曰:“我有四封,而诘其盗,何故不可?子为司寇,将盗是务去,若之何不能?”武仲曰:“子召外盗而大礼焉,何以止吾盗?吾,谓国中。○去,起吕反,下皆同。子为正卿,而来外盗;使纥去之,将何以能?庶其窃邑于邾以来,子以姬氏妻之,而与之邑,使食漆、闾丘。其从者皆有赐焉。若大盗,礼焉以君之姑姊与其大邑,其次皂牧舆马,给其贱役,从皂至牧,凡八等之人。○皂,在早反。凡八等之人,谓皂、舆、隶、僚、仆、台、圉、牧也。 [疏]注“给其”至“之人” ○正义曰:昭七年传曰:“皂臣舆,舆臣隶,隶臣僚,僚臣仆,仆臣台,马有圉,牛有牧。”自皂至牧有八等也。其次,谓庶其从者,鲁给之以八等之人。 其小者衣裳剑带,是赏盗也。赏而去之,其或难焉。纥也闻之,在上位者洒濯其心,壹以待人,轨度其信,可明徵也。徵,验也。○洒,西礼反。濯,直角反。度,待洛反。 [疏]“轨度”至“徵也” ○正义曰:谓使其臣信有轨,则法度可明,以为徵验也。刘炫云:“轨,法也。行依法度,而言有信也。 而后可以治人。夫上之所为,民之归也。上所不为而民或为之,是以加刑罚焉,而莫敢不惩。若上之所为而民亦为之,乃其所也,又可禁乎?《夏书》曰:‘念兹在兹,逸《书》也。兹,此也。谓行此事,当念使可施之于此。○不惩,直升反。释兹在兹,释,除也。谓欲有所治除于人,亦当顾已得无亦有之。名言兹在兹,名此事,言此事,亦皆当令可施于此。○令,力呈反。允出兹在兹,允,信也。信出于此,则善亦在此。惟帝念功。’言帝念功,则功成也。将谓由已壹也。信由已壹,而后功可念也。”言非但意念而已,当须信已诚至。 [疏]“夏书”至“念也” ○正义曰:“念兹在兹”谓念此所行之事,欲施于他,得可施之在于此身,然后行之。“释兹在兹”释,除也。谓有所除治于此前人之上,亦当在此身无有罪过,然后除之。“名言兹在兹”谓名此事、言此事,亦皆当令可施于此,犹若名此除盗、言此除盗。已能除盗,是除盗之事可施于此。若已不能除盗,遣人除盗,是不可施于此也。“允出兹在兹”允,信也。谓诚信之心出于此身,则善亦诚在此身也。“信由已壹”谓信实由已专壹,然后善功可念。此断章为义,故与《尚书》本文稍殊也。 庶其非卿也,以地来,虽贱必书,重地也。重地,故书其人,其人书,则恶名彰,以惩不义。 [疏]“庶其非卿也” ○正义曰: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皆以邾莒之徒,小国不合有卿。《释例》曰:“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及其卿大夫士命数,《周官》具有等差,当春秋时,渐已变改,是以仲尼、丘明据时之宜,仍其行事,从而然之,不复与《周官》同。而先儒考合《周官》、《礼记》各致异端。今详推经、传,国之大小,皆据当时土地人民,不复依爵。故书秦、楚之卿而略于滕、薛也。诸侯大国之卿,皆必有命,固无所疑,其总名亦曰大夫也。故经、传卿大夫之文相涉,晋杀三卿,而经书大夫,邢丘之会,传称大夫,亦皆卿也。蜀之盟,齐国之大夫。溴梁之盟,小邾之大夫。此不命一命之大夫,故不书也。命者,谓其君正爵命之于朝,其宫室、车、旗、衣服、礼仪,各如其命数,则皆以卿礼书之于经。卫之于晋,不得比次国,则邾、莒、杞、鄫之属,固以微矣。此等诸国,当时附随大国,不得列于会者甚众,及其得列,上不能自通于天子,下无暇于备礼成制。故与于会盟战伐甚多,唯曹之公子首,得见于经,其馀或命而礼仪不备,或未加命数,故皆不书之也。邾卑我之等,其奔亡亦多,所书唯数人而已,知其合制者少也。又邾庶其等,传皆言‘非卿,以地来,虽贱必书’。纪裂繻来逆女,传曰‘卿为君逆’。知此等微国,亦应有卿,有卿则应书于经。徒以卑陋,制不合礼。失礼之例,杞降为夷。华耦具官,君子贵之。至于此等卿而不备礼,亦所以见其略贱也。诸儒以为邾、莒无命卿,既自违传。刘、贾又云,春秋之序,三命以上,乃书于经。颍氏以为再命称人。传曰‘叔孙昭子三命,逾父兄。’昭公十年,昭子始加三命,而先此叔孙皆自见经。知所书皆再命也。”是杜大明《春秋》书卿名氏之例,以邾、莒自当有卿,若有再命,则书名氏,其不书于经,皆为礼不备,故庶其非卿,谓非再命之卿也。 齐侯使庆佐为大夫,庆佐,崔杼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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