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经总要_前集卷十四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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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前集卷十四 (第2/3页)

军副指挥使以上,至军都指挥使,伤重者,支绢七疋;轻者,五疋。副都头、副兵马使以上,重五疋,轻三疋。长行以上,重三疋,轻二疋。 厢军、义军、弓箭三副指挥使以上,重五疋,轻三疋。副都头、副兵马使以上,重三疋,轻二疋。长行以上,重二疋,轻一疋。 右为裹疮之赐,其酒药钱物,并临时约旧例随轻重支给,以公用物充。 战士例阵亡军士,各随军分指挥给与赙赠,其等第用三司。 宣例阵亡军士之家子孙及亲弟侄,取最长一名,年二十已上,充填本军。内有人材过本军等样,或不及元军,分等样配军,并倍支入军例物。内十五以上,身无残疾,愿充军者,且支半分,请受候年及二十,据等配军。其无人充军者,家属随便,仍给钱十贯。 阵亡军员子孙,指挥使、副指挥使,录用三人;副都头、副兵马使已上,二人,并充殿侍。或已在军者,与十将;如十将以上者,量与转迁。若无子孙可录,指挥使,家给钱一百贯;副指挥使,八十贯;副都头、副兵马使以上,七十贯。 其都虞候以上录用子孙,列奏取旨。 行赏约束一、立功将士应合酬叙者,皆令主将于贼退后、诸军未散时,对众叙定,直言斩获中伤次弟,务从简速。 一、将士得功,主将即时对定,明其姓名申奏,不得以随身牙队亲识移换有功人姓名,致抑压先锋、远探及临阵效命之人。如士卒显有功状,为人移易抑压者,许经随处官司自言。 一、申得功将士,使臣皆具官任、军分、姓名、本属主帅、官军贼众多少、彼此杀获输失之数、及夺得军资器械、并战时月日、战处去州县远近,仍具部着等姓名开奏,亦须文字简速,不得淹迟。 一、定将士战伤,内临阵者,如背后伤中,不在赏例;若深入杀贼,斫营陷阵,虽伤中在背后,不为退怯,亦与赏赐。 一、应随军赏赐钱帛袍带等纳数,将行备军前合要即时支给外,若将士得功应赐者,并主将先给印纸,开出色件付身。其印纸不得临阵对垒给散,别致喧挠,军回日所在州军疾速申请。若有违约束者,斩。 一、临阵,非主将命,辄离队先入者,斩。 一、贼军去阵尚远,弓弩乱射者,斩。谓射力不及之地。 一、临阵闻鼓声,合发弓弩而不发,或虽发而箭不尽,不尽谓若众射三箭,己独射二箭之类,及抛弃余箭者,斩。 一、临阵,弓弩已注箭而回顾者,斩。 一、将校士卒临阵诈称病者,斩。在边镇,诈有所规免者,绞。或副部署以上,诈病者,奏裁。 一、临阵或在贼境,非应得传言,而辄高声者,斩。非临阵、在贼境者,杖一百。 一、下营讫,非正门辄出入者,斩。 一、觇候谬说事宜,吏相托及漏泄者,斩。 一、将座有私仇,至临阵以相报复者,斩。 一、临阵失马者,斩。力战,马被伤杀者,不坐。即军员将弱马换军士壮马者,亦斩。钤辖已下,除名决配;副部署已上,约取奏裁。 一、合战,争他人所获首级者,斩。若众力杀获,不辨主名,辄取首级者,亦斩。 一、逐贼将帅,指定远近逐所而辄过者,斩。或不及指定处所者,亦斩。 一、不战而降贼者,或背国归贼者,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,仍没其家。没家者,男子年十五以下,及母女妻祖孙兄弟娣妹资财田宅,并没官。余修没官准此。 一、战阵失主将,亲兵者并斩。临阵擅离主将左右者,并拟违制之罪。 罚条一、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,斩。 一、克日会战,或计会军事,后期者,斩。计会军事,如大雨雪及水火,力不能赴者,不坐。 一、军中非大将令,副将下辄出号令,及改易旌旗军号者,斩。若号令未便,须合改易者,先申大将;如事当机速,不及先申,其改易实便者,不坐。即叫呼或吹物涉伪号者,亦斩。 一、排阵已定,都监使臣军员以下辄抽一人一骑者,斩。 一、会战或临贼下寨,行列不齐,旌旗不正,金鼓不鸣,主者及所犯者皆斩。 教阵而违者,杖一百断。 一、下营误不如法,主者杖一百;在贼庭者,斩。 一、背军走者,斩。非出军临阵日,依厢禁军敕修。 一、边塞有警急,及探得贼中事机,不取主将节度而擅发兵者,斩。若贼已叩境,即时须兵马策应,关报主将不及者,勿坐。 一、不候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辄发兵者,斩。得符契不发,及不即发,不即发谓出军临阵之时,若寻常抽发移替,自依常程日限;或虽得符契,不依次弟,及无宣命文牒相副而报发者,亦斩。 一、临阵先退者,斩。 一、逐队部被攻危急,前后及左右队部当救不救,因致陷者,全队部皆斩。 亦斩,但随从坐起。 一、失旗鼓旌节者,全队斩。或为贼所取者,亦全队斩。 一、阵定后,辄进退乱行者,前后左右所行之处,听便斩。 一、设奇伏掩袭,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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